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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反目成仇,分手后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未婚同居,生了孩子后又因感情不和分手,孩子的抚养问题就成了分手双方的“未了情”……爱情,其实不简单
众所周知,时代发展到今天,未婚同居已经不是个案,而是成了一种普遍现象。而由分手引发的矛盾也渐渐涉及到法律的层面,成了爱情不堪承受之重。如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未婚同居生育子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时却为孩子的抚养问题“大打出手”,如此种种,分手后遗症不一而足。
那么,到底有多少“爱情费”是需要对方或者双方埋单的呢?
本期倾诉在线节目,我们特别请来了甬港律师事务所的肖坤律师,他将现场通过对有关案例的分析,告诉我们恋爱中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同时,我们也请来我们的老朋友、宁波启点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咨询师高明霞,她将通过案例,剖析恋爱分手后人们的心理,给大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忠告。
案例1
未婚同居十余年,分手后发生财产纠纷
十多年前,一对男女相恋。因为男方是农村户口,女方是城镇户口,当年在男方要求与女方领取结婚证时,女方考虑再三,拒绝了男方。虽然女方不同意领结婚证,但并没和男友分手,而是仍和他保持同居关系,并且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
女儿出生后,两人的感情相对稳定了,于是女方将自己在市区的一套商品房卖掉,用这些钱在农村男方家的地基上建了一幢二层小楼。几年来,建房、装修以及生活上很多开销都是女方出资,为这个家她已经倾其所有。十多年后,城乡基本没什么差异了,而女儿也已渐渐长大,这时女方提出和男方领取结婚证,可这时男方却拒绝了女方。争吵在这个家里逐渐升级,二人感情也越来越淡。这时男方做出一个非常绝情的举动:将女方扫地出门。并且很快与其他女人同居了。
面对男方的绝情,女方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属于自己的房产。在她看来房子是她建的,应该归她所有,但她忽视了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有关规定,因为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按国家政策规定,依女方条件,她无权购买这幢房子,于是当时房产证上写的都是男方的名字。所以法院只是判决男方返还建房时所花女方的钱以及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可现在房子在涨价,当时的造房款加上银行贷款利率也远远低于她出售那套房子现有的市价。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觉得吃亏最后只得撤诉了。 |